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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连云港市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专利申请数量稳步增长,提高申请专利质量,推进我市科技进步,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06]173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设立市级专利补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金的管理,规范申请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登记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的申请费、实审费给予补助。

第四条        市级专利补助资金年度需求量,由市知识产权局结合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及向国外申请专利量提出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级专利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申请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市市区属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市区的个人。

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补助申请。一项申请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七条        凡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的专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可申请市级专利补助资金。对申请国外专利的,市级专利补助资金优先补助向美国、日本、欧洲的专利申请。

第八条        市级专利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  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50%部分,企事业单位纳税级次或单位隶属关系属市级的,由市级专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企事业单位纳税级次或单位隶属关系属市辖区,由市辖区财政负担申请费、实审费的25%,其余25%部分由市级专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企事业单位纳税级次或单位隶属关系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申请费、实审费的37.5%,其余12.5%部分由市级专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个人申请专利的,本人户口在市区范围的,由市级专利资金负担。

(二)  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申请实际费用的发生额,企事业单位纳税级次或单位隶属关系属市级的,由市级专利补助资金按50%予以补助;企事业单位纳税级次或单位隶属关系属市辖区,由市辖区财政负担25%,其余25%部分由市级专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企事业单位纳税级次或单位隶属关系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申请费、实审费的37.5%,其余12.5%部分由市级专利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个人申请专利的,本人户口在市区范围的,由市级专利补助资金负担50%。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市级专利补助资金补助的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缴纳费用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确认后返还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国外专利的,需提供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材料;

(五)提交《连云港市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市级专利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并下达补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专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申报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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